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21 02:05) 点击:246 |
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二、批准条件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国有股权质押须经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批准; (4)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三、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质押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决议; (4)质押股权的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或企业股东间同意股权质押的协议; (6)贷款协议或其他引起股权质押的主债务合同; (7)股权质押协议; (8)质押权人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