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04 12:44) 点击:334 |
当事人的意愿应成为是否形成拟制血亲的重要参考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一般来说,除非存在当事人不愿意或孤儿、孤老无人照顾的情形,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一般还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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