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立峰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予补发的情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09 01:46)     点击:317

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予补发的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立峰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立峰律师,李立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立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72289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立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潜江律师 | 潜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立峰律师主页,您是第340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