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立峰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8 11:58)     点击:233

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吗?

  男女间形成的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和制约。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这 种婚姻关系形成后,就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为人们看得见和感觉得 到,产生着社会影响。正因为这种违法的婚姻关系是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 如果要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只能是或因当事人死亡而自然解除,或者依法定 程序解除。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表示解除而解除。如果未按法定程序 解除婚姻关系,而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后,一方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与第三者 形成新的不合法婚姻关系,都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如果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情况后,依法作出当事者应负何 种责任的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立峰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立峰律师,李立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立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72289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立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潜江律师 | 潜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立峰律师主页,您是第340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