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实践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3 02:55) 点击:117 |
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实践标准 上文中论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与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指合同的当事人有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 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 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仅看签约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 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认为具有履约能力。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 的虚假的可能性。让我们看一个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罪案例: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 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 元,从中提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4。这个案例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 2.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行为。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 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 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 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即使作了种种努力 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 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他们把签订合同看做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他们签订合 同的着眼点就在于骗取对方的货款、货物或者定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他们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根本不会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 去。犯罪分子往往把骗到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个人大肆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当中。有些行为人虽然也把款物的一部分花在履约行为中,却 将大部分的财物挪作它用,其目的还是为了敷衍对方,以掩盖其骗取财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 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 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携款 潜逃5。 本人认为,区分“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与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关键要看部分履约后的后续履约行为、财物流向以及事后态度。“先小后大’’ 的合同诈骗履行了小额合同后,再无后续履约行为,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虽事前夸大了履约能力,但履行了小额合同后,想方设法找货源找资金履行整个合 同;“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在大额财物一旦到手即将它挪作它用或大肆挥霍,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在大额财物得到后,积极将之用于履行整个合同,以赚 取商业上的合理差价:“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在被对方当事人发觉或起诉后,百般推卸责任,甚至携款潜逃,而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一般能采取积极的补救 措施,或退赔对方财物。 此外,本人认为:只要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且确成立为合同诈骗罪,在受理到宣判期间,无论当事人双方应如何愿意私了或犯罪人有补救退赔行为,都应判决为合同诈骗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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